前幾日看到某大學創辦的實驗性學院正在徵導師的消息,就向已在裡頭教起太極拳的朋友打聽。他在電話裡熱心的講述學院中的各種情況,最後總結道:這裡就是一個小型的准社會實踐場,老師有義務帶領學生走出書本、深入社會與人生,這就是導師的工作。
放下電話後,我沈思了起來。這份工作顯然與我這種四體不勤的人無緣,但這裡卻隱藏了一個我久未處理的疑惑。學文學的人,要如何才能在社會實踐此一層向學生提供助益?談談魯迅、賴和的小說嗎?談談身先士卒的呂赫若、楊逵嗎?近年吳明益頻頻參與環保運動,我該談談作家之筆與民生議題的關係嗎?早在五四時期,就有為人生而藝術與為藝術而藝術之爭,我該從這裡取一個立足點,開始我的談論嗎?
從以前,我就有點排斥這類的討論法,因為這使得這些作家先是社會人而後才是文學人;討論的時候,文學會被稀釋,只剩下社會議題和行動策略。果若如此,我們何必隔靴搔癢、借文學談社會?直接分析日治時期的抵抗運動,或者蘇花高建設與樂生療養院等議題,豈不更直接有效?
當文學議題希望與社會聯姻時,我到底該如何切入,如何展現?(不過,文學不會「希望」,只有談文學的人才有希望的能動性:那麼,我為什麼會有這種希望呢?出於某種本然的需求,還是被教唆的?)
在碩班時代,第一次寫舒婷詩的論文時就遇到類似的問題。我在口頭報告時講了「女詩人以獨特的觀點及藝術與社會、時代交鋒,在朦朧詩派中別具深情的戰鬥風貌」這樣的話,H學長便問我,之於「女」詩人,時代是什麼?社會是什麼?她寫情詩也與社會相干嗎?倘若一百首詩中,有三成情詩、三成風景詩、四成寫實詩,我們能只取那偏頗的幾成,便說她是抒情詩人、田園詩人或「革命詩人」嗎?我當時答不上來,只能說願聞其詳;學長卻攤攤雙手回道,他也還在找答案。
事隔十年,我以其他形式重新遇上文學與社會之關係的問題。現在,我傾向這樣答辯這個問題:當「文學與社會」此一專題成立時,首先要問的是何謂文學。唯有當談論者有清晰的文學立場與體認時,他才不至於在此專題討論進行中,使文學愈來愈像是社會行動的修辭、一些搞噱頭的花樣。
文學與修辭學、文章結構學不能劃上等號;然而文學也並非無所不包,從愛情、革命到犯罪,從哲學、歷史到自然環境學皆能囊括。作為詮釋與表達一切世間事之母的文學,它的本質就是讀、寫、說。如何讀,怎麼寫,說什麼,以此為中心命題發展起來的學問就是文學;同時這些命題有一共同之「終極關懷」,即如何解碼及表述存在。因此,存在現象是文學的對象,而解碼與表述才是文學的本體;舒婷詩中觸及的社會議題是她的對象,她的感知方式、文字藝術、以及通過分析可以釐清出來的某種類型性寫作模式,這些才是舒婷的文學議題。在文學的世界裡,一個詩人也該由此而得到評價,而非由他的社會參與程度、或人生境界得到讚譽的桂冠。
文學不能與社會學較勁,比賽誰更能落實社會實踐。依文學的語言本質,它的性情是「深切地體悟」與「合宜地說出」;前者為詮釋學與符號學之職守,而後者為廣義的修辭學、文體學所演繹。文學詮釋學及文學符號學,它與社會的關係是提供「讀的能力」;文學修辭學及文體學,它們與社會的關係是提供「合宜的說法」(因此巴特才會說這裡有寫作倫理學的問題)。文學不能代替農夫去墾荒,不能代替社運人士上凱達格蘭大道,文學不是工具,不是戰士。但身為農夫、社運人士的文學人,卻可以藉由文學解讀與表述他的經驗。
是以「論皇民作家的身份認同問題」、「從八○年代政治小說解讀台灣社會」、「新世代女詩人的身體觀」,這些皆係屬於文化研究與社會研究的範疇;而「論皇民作家的表達策略」、「論八○年代政治小說所構築的社會視野」、「女詩人之身體與寫作的對話」,這些才是文學研究的範疇。文學研究與非文學研究的差異在於是否某將焦點鎖定在理解與表達(或者說詮釋與寫作)而以。
這樣疏通一下,似乎有稍微釋懷了。文學不能上山下海,不能上街頭,但它有方法、有創造的原動力。要跟學生談文學社會學,其實就是要談符號學與批判性寫作。除此之外,文學還能怎麼實踐呢?除非人們讓它變臉、讓它整型,如換了個人般去執行各種艱難任務。這就像用保特瓶蓋房子,在創意和多此一舉之間,我們實在很難說它到底比較接近哪一種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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